這是一個「追補」的題目。前文是《因果迂迴,伏線千里》(3月1日)。
當日說了三宗凶殺案:一是女童遇害。二是農場工人被殺,埋在南瓜田。
三(又)是「前夫」。案件由一單小小的交通意外揭發。
事緣多年前,新界發生車禍,車門撞脫,一名女乘客跌出車外,奇在她仆倒在一個水漥裹,口鼻朝下,竟然淹死在三「吋」(約 7 点 6厘米)的積水之中。
行文當日,筆者將事件高度濃縮,略過細節。交稿後,編輯以為是筆誤(莫非是三「呎」?);發表後,讀者也有疑問。
抱歉。因此「追補」:特此聲明,女死者的確是淹死在淺水裏。三呎深不稀奇,三吋水才令人覺得不可思議。
因此警方才會追踪死者的親人。進一步發現:同車只是「朋友」,平時吃喝玩樂。沒親屬,沒家人。
及至查出,她有結婚及離婚紀錄,才追溯到前夫。他說女死者報夢,供出更久遠之前,在九龍土瓜灣的陳年凶殺案。
死者應是業主。屍身被棄在天台水缸,若干年後被揭發時,已是浸到不能力辨認。
案件沒屍體。沒凶器。沒証人。沒法起訴,只靠「前夫」的自首口供,怎立案?
據稱他与前妻,同居上址時,常受業主惡意騷擾,甚至對前妻出言調戲。其他同屋住客,有目共睹,俱不值他所為。
那業主雖然可惡,但是否罪至被前夫殺害?事發後,衆住客同情事主夫婦,合力將死者的屍體,抬上天台,投入水箱,然後各自搬走,從此沒再聯絡。
可惜事後,「前夫」与「前妻」,並沒有快快樂樂的生活下去。反而不久離婚,各自發展;要不是發生那宗離奇的小車禍,凶案亦不會被揭發。
可見「因果」之曲折迂迴。常說「菩薩畏因,凡人畏果」。我們下次行事前,認真要三思才好。😁